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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示提单:国际贸易中的关键货权流转机制

跨境物流中的核心单证——指示提单。

2026-01-16 编辑:九方通逊跨境物流网

  在国际贸易与跨境物流环节,提单不仅是货物收据与运输合同证明,更是代表货权的关键单据。其中,指示提单因其特有的流通性与灵活性,成为信用证交易及多方贸易场景下的常用工具。其核心特性在于,货物的交付并非指向特定收货人,而是依据提单上指示方的指令进行,并通过“背书”这一法定动作实现货权的安全转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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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源网络,侵删)


  一、指示提单的核心概念与类型

  指示提单,指在提单“收货人”栏目内不直接列明具体收货企业,而是记载为“凭指示”或“凭某某指示”的提单。承运人将根据指示方的正式背书,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。这为贸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提供了可控的弹性空间。

  根据“收货人”栏的记载方式,主要分为两类:

  不记名指示提单(To Order):此栏仅显示“凭指示”。在托运人未做出背书转让前,货物所有权仍归属发货人。承运人须依据托运人的后续指示来放货。

  记名指示提单(To Order of…):此栏明确记载指示方,如“凭[某银行]指示”或“凭[某公司]指示”。此类提单必须由该指定方进行背书后方可转让,承运人仅遵循该记名指示人的指令交付货物。


  二、理解提单的“背书转让”

  所谓“背书转让”,是指提单合法持有人(背书人)在提单背面签章,从而将提单所表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(被背书人)的行为。这一过程确保了货权在国际贸易链中得以合法、清晰地转移,是促进全球货物高效流通与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续。对于指示提单而言,一经有效背书,即意味着货权的确认转移。


  三、指示提单背书的主要方式与实践

  背书的具体形式决定了提单的后续流通性与控制权。

  1. 空白背书

  指背书人仅在提单背面签章,但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。经此背书后,提单即转化为“不记名提单”,任何持有该正本提单的人均有权提货。这种方式赋予了提单最强的流通性,但货权控制风险相对较高。

  2. 记名背书

  指背书人除签章外,还需明确写明被背书人(即转让对象)的名称与地址。完成此种背书后,只有该指定的被背书人才有权提货,货权转移指向明确。这种方式安全性高,常见于信用证交易中,银行常作为记名背书人将货权转移给买方。

  3. 记名指示背书

  一种更为具体的背书形式,通常书写为“TO THE ORDER OF [被背书人名称]”。其效力与记名背书类似,明确了后续有权指示货物交付的主体。


  四、背书责任的归属

  具体由何方进行背书,完全取决于提单“收货人”一栏的原始记载。

  当收货人栏为 “凭指示 (To Order)” 时,应由托运人(Shipper) 进行背书。

  当收货人栏为 “凭[某某]指示 (To Order of…)” 时,则必须由该记名的“某某”进行背书。

  常见情况包括:TO ORDER OF [银行名称]:由指定银行背书。

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TO ORDER OF [公司名称]:由指定公司背书。

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TO ORDER OF SHIPPER:仍由托运人背书。


  对于跨境物流与贸易从业者而言,透彻理解指示提单的背书机制,是保障货权安全、顺畅完成交易的基础。正确填写提单抬头并规范完成背书操作,能有效规避交付风险,确保物流与资金流的顺利闭环。在实际业务中,可以与承运人、银行及贸易伙伴就提单类型与背书要求保持清晰沟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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