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系统梳理了海运提单(港对港提单)的标准操作流程与核心缮制要点。
2026-02-04 编辑:九方通逊跨境物流网
海运提单,作为港对港运输的单据核心,其缮制必须严格遵循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(UCP500)第23条及相关银行审单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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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为确保提单被顺利接受,以下要点需要逐一确认:
1. 正本与承运人身份
提单需明确显示全套正本份数,并确保提交份数符合信用证要求。提单正面应清晰标明承运人(Carrier)全称,并以“承运人”一词明确其身份。
2. 签署规范
若提单正面已标识承运人全名及身份,则承运人自行签署时,签署栏无需重复其名称与身份。若提单由货运代理(Forwarder)签署,则无论提单正面是否已显示承运人信息,签署处都必须注明其作为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,例如“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”。
3. 装船批注
提单印有“已装船”字样时,无需另作装船批注。若提单为“收妥待运”格式,则必须加注“已装船”批注及具体日期。当提单出现“预期船只”或“预期港口”等不确定描述时,也需通过装船批注标明实际船名、装卸港。
4. 港口与运输方式填写
在单纯的港对港海运中,仅需正确填写装货港、船名及卸货港。如需转船,转船港信息应于货物描述栏注明,而非填入卸货港栏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“港口”与“地点”概念不同。印有“收货地点”、“交货地点”、“前程运输”等栏位的提单通常用于多式联运,单一海运模式下不应填写,以免混淆运输性质。
5. 收货人与背书
“收货人”栏必须严格依照信用证指示填制。例如,信用证规定“凭指示”,则填“order”;规定“凭开证人指示”,则填“order of [申请人全名]”。此外,提单通常需由发货人(受益人)进行背书。
6. 批注与描述要求
提单必须是“清洁的”,即无任何货物或包装存在缺陷的批注。除非信用证允许,提单不得标注“受租船合同约束”。提单上的货物描述须与发票一致,若使用统称,则需与信用证描述不相抵触,并能通过唛头等要素与其他单据关联。
7. 其他关键细节
通知方信息需符合信用证规定。运费条款批注须与信用证要求及UCP500第33条一致。任何提单修改或更正都必须加盖签发人的签章。关于转船,须遵循UCP500第23条:若信用证允许转船,提单可涵盖全程;若禁止,则提单应显示直达运输,但集装箱、子母船等运输方式下即使提单注明将转船,也可接受。
通过系统性地核查以上各点,可确保海运提单的缮制满足国际惯例与信用证条款,保障贸易结算的顺畅进行。










